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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69/j.issn.1672-0598.2016.02.016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与私法保护的契合

引用
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属性。文化属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公共文化资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其决定了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公法)保护的必不可少。而经济属性的实现带来的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行为人会产生激励作用,这种激励对于以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来说,不发生作用或者作用极其有限,相反对于靠市场吃饭的具有“经济理性”的私主体则发挥着巨大的驱动作用。经济属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使私权的赋予具有了必要性,进而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经济属性的开发有利于提升文化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与私法的保护方式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二者的契合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私法保护、知识产权正当性

33

D922.16(中国法律)

2014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4C002“公法与私法契合下的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QW201401“国际法治制度下的中国传统知识保护对策研究”

2016-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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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0598

50-1154/C

33

201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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