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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0598.2010.02.019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比较优势分析

引用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比较优势、企业破产法

27

D926.5(中国法律)

2008年度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200803LX278"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研究"

2010-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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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0598

50-1154/C

27

2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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