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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0598.2008.03.022

论空间权的基本内涵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引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建筑技术的进步,土地日益成为稀缺资源,以立体的方式利用土地成为工业革命后世界各国土地利用的普遍趋势.随着生活中对空间开发和利用的渐趋频繁,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就出现了一些有关空间权的规范.空间权的客体是空间,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单独存在.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利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但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空间权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空间立法的模式,2007年3月16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仅用了一个条文进行规范.尽管我国<物权法>未明确提出"空间权"这一概念,并且对空间权也规定的较为简略,但是它确立了对空间的分层利用,承认了空间权的存在,开了中国空间立法的先河,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空间权、空间、空间利用权、《物权法》

25

D923.2(中国法律)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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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0598

50-1154/C

25

20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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