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598.2006.01.021
论权利质押之重新定位
我国权利质押制度忽视了权利作为担保物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过分强调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近似性,将动产质押的规则简单地套用于权利担保.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之际,应该对目前的质押制度进行重新的定位,严格依据其能否转移占有来决定其分属何种担保形式,以明确质押与抵押的界限,根据担保的需要来选择适合的公示模式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权利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23
D923.6(中国法律)
200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