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9.09.003
"三权分置"政策下土地承包权的再确认 ——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的展开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三权分置"、《民法典物权编》、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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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2;D923.2(中国法律)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立项课题"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表达" 18VSJ061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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