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第三种权利续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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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8.11.003

农地第三种权利续探

引用
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地制度变革始终遵循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我完善的制度变迁路径.当前,日益深刻的农民分化现象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我调适作用捉襟见肘.“三权分置”顺应农地权利分化趋势,超越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开辟了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的路径.然而,“三权分置”创设的农地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存在理论缺陷,且未充分体现农地利用市场多方主体的多元农地利益.继续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应以农地市场化利用的基本方式——出租为规范的事实基础,以多方多元正当利益为规范目的;将农地租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构造,以农地租赁权取代土地经营权作为第三种权利;维持农地租赁权的债权性质,在农地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依法登记后赋予农地租赁权享有某些特定的物权效力.

农民分化、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农地租赁权

25

D922.3(中国法律)

教育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民分化与农地资源利用调适制度研究”13YJC820065

201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5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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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5831

50-1023/C

25

201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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