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35/j.issn.1008-5831.2018.04.016
反思环保法庭制度化发展之正当性
由于案件受理数量过少,基于“审判专业性”和“审判统一性”的论证结果表明环保法庭的设立多流于形式,制度化发展欠缺正当性基础.并且,从经济学视角看,与其他环境规制手段(包括环境行政)相比,环境司法的制度效率较低,治理优势并不明显.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司法制度对环境司法需求具有客观而必要的抑制作用.依据公共选择理论,除环境治理需求,环保法庭制度化发展的实际推动力源自法院内部治理、回应司法改革政策等自身利益诉求.在环境司法改革朝向更加精细和纵深方向发展之际,对前述问题的清醒认识是避免司法能动变盲动的重要理念性前提.
环保法庭、正当性、制度效率、公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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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项目“案卷笔录移送制度与审判中心主义——历史与暂时的结论”27R1511018B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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