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主体退出权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中国经济正由数量上的扩张转向质量上的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主体是否拥有完整的市场退出权并且能够自由行使,就成为反映市场经济质量提升和发育成熟的标志之一.从学理维度看,关于市场主体退出权理论的一般性、基础性研究有助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权制度,修补其整个制度中的法律漏洞,减少法律冲突.从实践层面看,一个完善的市场退出权制度,一方面可以维持市场主体正常的新陈代谢,保持市场经济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宪政秩序下的制度竞争.
市场主体退出权、公共利益、制度竞争、宪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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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3.9(中国经济)
201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12JZD038;201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12AFX012;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平衡——对我国地方政府行使国家干预权的分析"2011XZYJS061
2013-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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