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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8032.2013.01.013

对隐瞒境外存款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新论证

引用
论述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存款”范围,存放在境外的汽车、房地产、黄金等实物作为本罪的对象,隐瞒存放在境外的合法收入也应当纳入本罪的对象范围;本罪主体应不限于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通过贪污、受贿或其他犯罪所得的财物存放于境外,应认定为贪污、受贿罪一罪;将赃物存放于境外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成立犯罪.行为人通过贪污、受贿或实施其他犯罪后取得财物,将其存放境外,但存放数额超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另成立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构成要件要素、事后不可罚

18

D924.12(中国法律)

201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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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032

50-1039/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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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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