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890.2023.07.012
综合施策完善监管治理,防范"空壳公司"沦为犯罪工具
"空壳公司"经常被人们提及但并没有一个通用、标准的定义,也并非我国《公司法》中的一种公司类型,通常指那些注册后无实际经营活动也无经营必需人员的一类企业.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截至2023年2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空壳公司的案件达16866件,其中自2018年以来此类案件数量就多达12659件,占比超过75%,并且有逐年递增趋势.近年来,空壳公司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带来潜在不利影响,2021年,杭州拱墅区检察机关通过梳理近一年来受理的45起电信网络诈骗类刑事案件,发现辖区内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虚假注册公司就多达220家.[1]空壳公司除被用作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工具外,还常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当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洗钱等犯罪的工具,从而对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因此,完善对空壳公司的监管治理,防范其沦为犯罪工具,成为当前一个重大且紧迫的课题.
犯罪工具、空壳公司、监管治理、综合施策
D912.28;F830;D035
202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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