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890.2020.10.017
通过产权市场推进国有涉地股权高效流转的若干思考
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并且由于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负较重,这使得在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采用通过产权市场转让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的股权,从而使受让股东获得对土地的间接控制权,即"国有涉地股权转让".近年来,该类涉地股权转让项目在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产权市场成为了土地的二级交易市场,为此,如何发挥产权市场功能,推进国有涉地股权高效流转,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成为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2020-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