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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890.2017.08.030

从无本万利的"盗图"侵权来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引用
随着摄影设备的快速发展普及,数码相机已经被人们广泛应用.互联网也成为数码影像作品传播的主要通道,各类影像作品通过网络等途径快速传播.而数码影像方便快捷的存储和传播功能决定了它的易复制性,也就导致了它可以轻易地被复制、被利用.摄影作品著作权是摄影师对摄影作品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范畴.在传播过程中,忽视作品的作者、不载明出处、擅自传播摄影作品、擅自翻拍复制摄影作品、擅自将摄影作品用作商业用途、擅自修改摄影作品、篡改歪曲摄影作品表达的主题和思想等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轻而易举也屡屡发生,甚至有时即使被侵权,摄影师可能也无从知晓.

侵权行为、摄影作品、作品传播、数码影像、摄影师、互联网、复制性、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相关权利、通过网络、数码相机、摄影设备、普及、传播过程、传播功能、自修改、被利用、主题、用途

DF5;J41

2017-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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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890

12-1368/F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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