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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890.2016.09.014

"准担保函"的法律性质分析

引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了促成交易或融资,实践中逐渐出现了无担保字样但具有担保或保障主债务履行功能的 "准担保函",如差额补足协议、利息代付通知、承诺函或安慰函等.准担保函的名称和内容里不出现 "担保"二字,但约定由第三方对债务承担一定责任.如在差额补足协议中,第三方对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在利息代付通知中,则由第三方支付债务的利息部分;在承诺函或安慰函中,第三方以承诺或安慰的方式承诺保障主债权安全或在主债务违约时承诺负责解决相关问题等类似内容.准担保函的名称不尽相同,第三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也不同.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准担保函的法律性质做出规定,司法实践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准担保函的法律性质进行逐一分析.

保函、无担保、主债务、法律性质、责任形式、利息、经济快速发展、安慰、债务履行、债务承担、责任范围、协议、通知、实践做法、名称、差额、部分承担、主债权、债务人、义务

F83;D92

2016-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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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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