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890.2014.11.006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届三中全会与国企国资改革(下)
6十六届三中全会与国企国资改革<br>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明确了国有制不等于公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股份制也是公有制,这是继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市场配置资源之后的又一次思想革命。同时,十六届三中全会还明确了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非公有经济都可以进入。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从单纯的经济发展转向以人为本、全面、均衡的发展观,同时大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改革,这意味着中国改革或制度创新进入了全新阶段,即改革的第四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由此,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改革已拉开序幕,经济、社会及行政体制改革相互促进的态势开始形成。
十一届三中全会、国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经济、行政体制改革、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非公有资本、行政管理改革、市场配置资源、股份制、主体多元化、非公有经济、中共中央、制度创新、以人为本、思想革命、实现形式、若干问题
B0 ;F01
2014-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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