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890.2014.03.015
一路上有你,真好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从而确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在统一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上的主平台和主通道地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监督管理、财政部、战略性调整、管理委员会、资产流失、资产监督、转让行为、暂行办法、统一组织、隶属关系、机构、合理流动、主通道、主平台、国资委、国务院
F27;F83
2014-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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