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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890.2013.12.033

维权要尽早,先下手为强

引用
案情介绍:天津某木材公司有一批木材急于出售,A、B、C三个公司听闻后分别找到木材公司要求购买。由于木材公司老板急于用钱,在A、B、C三个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2012年11月3日、11月5日、11月6日与A、B、C三个公司签订了木材买卖合同。A公司在签订合同当天便将货款交付给了木材公司,B公司在签订合同后的第二天将货款交付于木材公司,C公司还没有支付货款但仍在规定的货款交付期内。木材公司尚未向A、B、C三个公司履行交付木材的义务时,A公司听说木材公司与B、C两个公司也订立了买卖合同的事,为防止自己权益受损,便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木材。B、C两公司也听闻此事,向法院请求参加诉讼,同时向法院主张木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木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木材公司与A、B、C三个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成立并有效的。

维权、木材、买卖合同、签订合同、货款、法院、提起诉讼、权益受损、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参加诉讼、交付期、义务、天津、审理、老板、出售、案情

F27;TU7

2014-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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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890

12-1368/F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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