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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890.2013.12.016

浅议国有股权交易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引用
2013年,笔者在产权交易的实际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个案例。某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在履行挂牌程序的过程中,企业股东方提出,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然而,《国资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是国有资产转让应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高管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股权交易、法律、转让股权、股东、受让方、企业、国有资产、资产转让、征集、行政法规、交易方式、国有股权、产权交易、公司法、人员、竞价、国资、挂牌、程序、参股

F83;F27

2014-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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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890

12-1368/F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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