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
被告李某驾驶被告童某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行驶中遇原告戴某横过道路,李某避让不及,将戴某撞倒,造成戴某受伤、中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童某系中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该车在某财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被告李某准驾不符,按保险合同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为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的约定拒赔.
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普通客车、驾驶人、被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道路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事故发生、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人、原告、行驶、投保、受损、受伤
U46;U49
2013-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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