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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定金”还是“保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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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卖方某食品公司与买方李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从食品公司购买方便面,因李某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要交1万元的保证金,在退回包装后返还该1万元.合同订立的当日,李某将1万元现金交给食品公司,食品公司出具了”收合同定金1万元”的款项收入凭证.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李某未将包装物返还食品公司,食品公司未将1万元现金返还给李某.李某多次要求食品公司返还1万元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万元.食品公司辩称李某交的是包装物保证金,”定金”是误写.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公司出具了”收合同定金”的凭证,李某对此无异议,应视为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进行了变更,从而使1万元现金具有了定金的性质.但李某要求双倍返还亦无法律依据,因此,食品公司应当向李某返还1万元.

定金、食品、买卖合同、保证金、包装物、现金、实际履行、凭证、买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合同订立、法院、法律依据、方便面、条款、收入、审理、签订、起诉

TP3;X7

2013-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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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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