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890.2012.12.029
普及产权交易领域税收常识(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或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重组当事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或继承?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
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产权交易、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合并、生产经营所得、分立企业、重组业务
F812.424(财政、国家财政)
2013-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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