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890.2011.12.009
全力做好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工作
201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以下统称“进场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司法拍卖、国有资产、最高人民法院、产权交易机构、施工、拍卖工作、委托拍卖、监管部门
F426.471(中国工业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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