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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890.2011.01.017

委托人无法交付标的应担责

引用
@@ 某拍卖公司接受某县招投标中心委托,拍卖破产的县木材公司一批机器设备共计129台套.有四个竞买人参与竞买,最终以84.5万元成交,买受人依约如期付清了成交价款.随后买受人、委托人、产权方一起到现场清点标的物,结果发现短少29件标的,短少率达21.7%,而且是主要钢构件短少.买受人提出调减成交价,产权方、委托人均不同意,最终委托方将成交价款全额退回买受人.

委托人、买受人、拍卖公司、机器设备、产权、招投标、委托方、钢构件、标的物、中心、现场、人参、破产、木材、结果、调减

D92;D9

2011-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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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890

12-1368/F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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