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890.2010.12.010
我国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特点
@@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而对未上市公司股权,国务院尚没有明确交易的”其他方式”,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大量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没有合法流通场所.
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上市公司股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国务院、股份公司、转让、股东、法律框架、公司法、流通
F83;D92
2011-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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