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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890.2009.10.021

国资法对优先权制度的影响

引用
@@ 一、国资法施行前保障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常规做法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关于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现行法律规定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为保障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应当履行两个阶段的程序:(1)内部征求意见阶段: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首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若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其他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对外转让阶段:其他股东可以按照第三方提出的受让股权的同等条件优先受让股权.

国资、优先权制度、老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征求意见、同等条件、受让、法律问题、法律规定、保障、公司法、第三方、修订、履行、程序

D92;D90

2009-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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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890

12-1368/F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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