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890.2006.01.018
外资受让国有产权的规范程序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因此,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也需履行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的相关程序.
外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机构、外国投资者、暂行办法、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国有企业、自然人、组织、境内、活动、法人、程序、并购
F27;F83
200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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