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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890.2005.11.009

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认识误区

引用
@@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就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有的当事人认识不清,以至丧失了购买国有股权的机会.为此,笔者以实例提出在收购国有产权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认识上存在的两种误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转让行为、暂行办法、进场交易、监督管理、合理流动、国有股权、国资委、当事人、财政部、误区、收购、机构、规范、颁布

F7(贸易经济)

2006-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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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导刊

1672-8890

12-1368/F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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