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890.2003.02.009
股东名册的固有缺陷及其独立第三方股权登记托管——兼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基本思路
@@ 一、公信力公示力的不足是股东名册难以发挥作用的固有缺陷
公司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六章专章规定了"股票和股东名册",内容详尽,操作性较强.尽管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名册的规定较为详尽,但是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应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交易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均依赖工商局的记载.建立股东名册的,法律、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局的登记为准.担保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实际不可行,除非当地工商局能够提供股权质押登记.非上市股份公司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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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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