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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37/j.cnki.34-1093/f.2020.06.003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重构与制度实现

引用
宅基地"三权分置"源于"两权分离"构造下宅基地使用权因可交易性不足陷入的制度困境.权利性质是明晰法权结构和权能规则的基点.根植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属性与实质内涵,资格权应定性为集体成员权;使用权应界定为现行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契合"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功能定位和既定法律约束.在"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法权结构下,应从主体和权能方面扩充所有权,从主体界定、取得及登记、自愿退出和有偿使用等层面建构资格权,设计转让、抵押、期限和用途等规则改造使用权,从行为约束、用途管制和过程监管等维度升级管制权.

三权分置、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

31

D912.3(法学各部门)

安徽省社科基金项目AHSKY2015D30

2020-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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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260

34-109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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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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