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税:配置机理与体系重构
一国的地方税体系是内生的,并不仅仅取决于税种属性,而是平衡政治、经济、管理等因素的产物.房地产税及零售税在相当长时期内都不能成为中国地方税体系的主体,地方政府对增值税的分享部分应该成为地方税的主要部分.地方政府对增值税的分享方式应该完善,按照生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的加权来分配.
地方税、税收外流、增值税分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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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宏观税负、税负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研究”12&ZD044的阶段性成果.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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