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102.2018.10.007
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的另一种可能——分权型及半阁村实例
除由发起人集中负责实施剩余控制权的发起人控制模式之外,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分权型模式,即根据风险与权利对应原则由成员采取分散化方式来实施剩余控制权.本文提出一个合作金融组织剩余控制权安排的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实证分析半阁村信诚农村信用互助专业合作社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与实施过程及其特点,初步验证了分权型模式的内在逻辑,即分权型模式可以根据入股情况在成员中间分配剩余控制权,通过明确和具体的成员担保机制来分散化实施剩余控制权.分权型模式的理论启示在于其揭示了剩余控制权实施存在非唯一性的可能.最后从剩余控制权“可分”的角度对当前合作金融组织实践与政策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建议.
合作金融、信用互助社、分权、剩余控制权、风险控制、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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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39(金融、银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成员主导型金融组织治理研究”7147322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环境嵌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及其优化研究”14CJY042;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理工大学应用经济学基地资金2015YJZD07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91-10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