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102.2017.02.004
谈判优势、控制权收益与大股东初始持股比例——来自中国865家村镇银行的经验证据
本文针对“主发起行制度”下,村镇银行大股东初始持股比例的现实差异和既有研究不足,基于公司治理理论和博弈分析思路,引入拓展的纳什谈判模型,从谈判优势和控制权收益相结合的视角,构建解释大股东初始持股比例形成机制的理论模型,进而运用中国865家村镇银行的数据,实证检验理论模型推论与假说发现:村镇银行创立阶段,大股东具有利用谈判优势,提高初始持股比例的倾向;控制权收益增加,对其具有抑制作用,且大股东谈判优势越强,这种抑制作用越明显,但并不会改变大股东追求较高初始持股比例的基本趋势.然而,从村镇银行发展角度出发,大股东应降低初始持股比例,尤其是在控制权收益较高、谈判优势较低情况下,更应如此,至少不应超出其所拥有的谈判优势.本文不仅直接支持了调低村镇银行大股东初始持股比例的政策,提出了完善我国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对策建议,而且创新了公司股权结构形成机制研究视角,完善和深化了既有研究.
谈判优势、控制权收益、村镇银行、大股东、初始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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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35(金融、银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27314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CJY07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LQ16G030002
2017-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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