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收入地区间转移的衡量——生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的比较
我国增值税收入的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实际上主要是按生产者所在地在各地区间分配,我们称之为“生产地原则”。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而且是价外税,其税负实际是由消费者最终负担的。目前的这种分配准则,事实上造成了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扭曲了政府与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采用“消费地原则”分配地方级增值税能很好地避免上述扭曲的出现。文章通过一个简单的理论框架来分析,发现各地方所占商品的生产流通增值税环节以及这些环节的增值率和商品的地方销售占全国的比例是影响两种分配方式下地方实际税收收入差异的因素;同时借用现有各省消费数据具体衡量发现,采用当前生产地原则较消费地原则下的地方增值税分配存在相当程度的财富逆流。因而,改革现有增值税地方分配方法很有必要。
增值税、消费地原则、生产地原则、税收转移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87304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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