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下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再思考
传统分税理论虽然提出了多级政府分税的基本原则,但却存在着一定局限,并导致了中央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平衡的实践结果.为了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自主性、效率和相应责任,中央以下各级政府不仅需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以满足支出分权化的要求,而且还应通过税率的选择在边际上调整自身收入的数量.在中国"自上而下"的分权条件下,地方政府要求获得税收自主权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政治压力.相对而言,采用税率分享制替代现行的收入分成制,以使中央以下各级政府能够相对平等、规范地分享某些大型税基的课税权应当是更为可行的方案.
财政分权、中央以下各级政府、税收划分
F810.424(财政、国家财政)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06JC790003;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L06AJY005;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项目20060234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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