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定价行为的目标及实现方法探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行为,规范为"经营者价格行为"和"政府的价格行为"两类.其中,经营者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价格法的规范,自主制定属于定价权限内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并对本单位的价格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政府的价格行为指的是,给那些价格法规定的由政府定价目录确定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价格,并对这些价格的实施进行管理,保证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从政府的职能上讲,政府定价行为是依法运用价格杠杆对社会经济和社会资源配置进行的调节.由于政府的价格行为是政府意志的表现,而这种调节的结果又直接关系到被调节对象所涉及的经济主体的切身经济利益,所以政府定价行为也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本文想就此探讨以下两个问题: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