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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41/j.cnki.42-1290/f.2022.14.009

股权转让审批规定两种解释路径之比较

引用
关于股权转让审批规定,存在一体把握和区分原则两种解释路径.一体把握通过控制合同效力从而达到控制股权变动的立法目的,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在解释"报批义务之法律性质""报批义务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先付款后报批之交易现象"等方面也颇为曲折,故而其并非最佳选项.法律虽然规定若干情形的"股权转让"须审批,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审批,故而存在区分原则解释路径适用的空间.该解释路径认为: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但转让方不得转让股权,受让方亦无相应请求权;报批义务乃法定的从给付义务,转让方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构成违约;"先付款、后报批"之情形,受让人未依约付款的,亦构成违约.

股权转让、行政审批、区分原则解释路径、一体把握解释路径

D92(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06

2022-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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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1004-0994

42-1290/F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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