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1/j.cnki.42-1290/f.2021.21.018
社交型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研究
社交型平台的服务内容兼有信息性和社交性,其经营模式脱离了市场交易为中心的传统结构,用户对平台具有较高的忠实度,更换平台的成本极大.这使得社交型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难度更大,应分阶段进行制度改进.在启动阶段,应明确营业额的计算标准,并增设其他更符合平台社交化发展趋势的申报标准,如数据基数、用户数量、用户在线时长等标准,还应当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开启调查的法定条件.在实施阶段,应当采取更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现实的"互联网必要设施"标准予以审查,增强评估社交型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的影响权重;而对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应当根据社交型平台企业的运营状况,强化对有关开放平台设施、修改平台规则、确保非歧视性兼容等行为性救济条件的配套实施.
数字经济;社交型平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双轮垄断
D922(中国法律)
202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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