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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41/j.cnki.42-1290/f.2021.15.020

论数据驱动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引用
数据驱动型企业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诞生于传统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无法直接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逻辑中,如何规制这些企业成为反垄断法改革面临的新挑战.这些挑战源于反垄断法的理念、对数据垄断行为的认识、反垄断法体系、数据特性等方面的争议,对此必须深入研究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竞争模式,区分自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与他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后,应结合大数据市场的特质,革新现行反垄断法的行为框架,区分排他性滥用行为与剥削性滥用行为具体识别垄断行为、研判危害结果.

数据驱动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数字经济;反垄断法

F922.294

202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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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1004-0994

42-1290/F

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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