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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41/j.cnki.42-1290/f.2019.03.015

销售机器设备兼安装业务增值税处理的政策解析

引用
对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018年第42号均将其定性为增值税兼营销售行为,采取分别计税方式,对于安装服务部分,规定还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以上两个文件在对业务定性上与增值税上位法存在冲突,相关条款之间政策规定不够严谨;在执行层面,缺乏对自产(或外购)货物来源方式的明确界定,对适用对象"机器设备"的划分标准及范围未予明确.这些都需通过后续相关税收法规予以完善.

机器设备、安装服务、兼营销售、自产货物、甲供工程

F234(会计)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项目"高职院校财税专业实训课程'1+3'教学模式应用与研究"CQGJ17158B;重庆市重电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中心研究项目XJPT201710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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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1004-0994

42-1290/F

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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