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1/j.cnki.42-1290/f.2018.18.013
未出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廓清及救济路径
“放管服”背景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得以确立,股东畸长的出资期限使得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逐渐显现,具体包括债权人能否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当以何种诉讼形态予以救济、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为何又当由谁举证证明等问题.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认缴制在降低公司准入门槛之时,法院应当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贯彻对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经济政策,确保债权人通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方式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究补充赔偿责任,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法律推定的方式,缓解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
认缴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不能清偿
D922.29(中国法律)
2018-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