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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41/j.cnki.42-1290/f.2018.11.013

对租入固定资产业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解析

引用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时,其进项税额可一次全额抵扣.但是,该文件对诸如固定资产认定、固定资产用途界定、政策时效性、旧业务政策衔接等方面未予以明确,这将导致征纳双方对该类业务在进项税额处理上产生税收争议,势必影响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目标的实现.通过对该政策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租入固定资产业务政策的完善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租入固定资产、混合用途、一次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F234(会计)

重庆市重电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中心研究项目XJPT201710;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项目“高职院校财税专业实训课程‘1+3’教学模式应用与研究”CQGJ17158B

2018-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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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1004-0994

42-1290/F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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