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1/j.cnki.42-1290/f.2018.07.031
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要件之认定——规则差异引致的思考
《公司法》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法学原理出发,通过域外判例考察、立法规范解释、法律适用效果观察可知,"利用职务便利"作为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的构成要件缺乏法理支撑,会导致规则本身存在逻辑瑕疵及法律适用困难.因此,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要件缺乏规范价值,该规定应从《公司法》中删除.
利用职务便利、公司商业机会、职务因素、规则差异
D922.294(中国法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大研究课题"公司违法事件频发背景下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2016GJYY19
2018-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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