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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债两种操作模式之税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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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物抵债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普遍使用的偿债方式的一种.房地产企业以作为不动产的开发产品抵债,涉及不动产权属的变更,其税收政策的适用及应纳税额的计算都较为复杂.本文以案例形式,详细分析了开发产品在直接过户及债务承担两种抵债操作模式下税政的具体适用情况,区分抵债及再售两个环节,居住用房及商业用房两类开发产品,对应纳税额进行了精准计算,比较了不同情况下税负的区别,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抵债、直接过户模式、债务承担模式、税负

DF432(经济法、财政法)

2017-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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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1004-0994

42-1290/F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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