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转让不动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形成了比较完整、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从此之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正因为如此,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取得、转让不动产的纳税申报、计税方法、税费计算及具体的账务处理都将发生变化.
营改增、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F235(会计)
2017-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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