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问题解答之九
1.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开发非对外销售项目,有哪些情形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认定标准——“改变生产目的”原则仍然适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即开发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红、赠送等应当视同销售.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1)不动产对外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红、赠送等应当视同销售.视同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房地产视同销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①将房地产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房地产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③将房地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④将房地产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问题解答
TP11;F812.42;TP302.2
2016-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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