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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开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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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开始,在经历了几次重要的政策调整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逐渐规范化、合理化,但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涉及增值税开票与否的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得出结论: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本质出发,应取消租赁双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开票、金融业营改增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资助经费项目项目编号:J16YE15;山东省产业升级与经济协同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项目项目编号:RKX2016001;聊城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321051505

201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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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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