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问题解答之十二(098 ~ 108)
098.请教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单位为每季度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没有找保险公司投保),对于符合公司规定的医疗报销直接从计提中支出.请问:①这部分计提的补充医疗资金是否可以企业自己管理?②每个年度计提的而没有支出的余额,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必须要纳税调增?
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综上可知,企业交纳的由社保局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其他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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