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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问题解答之十一(09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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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某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6月将2011年以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19 031万元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其中,2008年1月1日之前累积未分配利润4 043万元,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未分配利润149 88万元.该公司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9 031×10%=1 903.1(万元).这种计算方法正确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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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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