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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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引用
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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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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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90/F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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