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