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在"营改增"政策尚需完善的前提下企业擅自进行税收筹划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3号)之规定,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购买承租企业的设备时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时,又要按照本金加利息的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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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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